贵州深龙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六盘水通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钟山大河堡花海扶贫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4781号
原告:六盘水通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6350449D。
法定代表人:王若兮,系六盘水通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颖,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1037597。
被告:贵州钟山大河堡花海扶贫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科教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M9A91Q。
法定代表人:何波,系贵州钟山大河堡花海扶贫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南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85655064J。
法定代表人:刘关文。
第三人:贵州深龙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新区路**昱华金果园******[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540708U。
法定代表人:仇开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水通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钟山大河堡花海扶贫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深龙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通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通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诉讼主体问题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通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9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陆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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