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新协加油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特14号
申请人:无锡新协加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陶后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上海段和段(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上海段和段(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城路**内**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新协加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协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协公司称,请求撤销(2020)锡仲裁字第21号裁决,本案申请费由正元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在调查、辩论,以及双方陈述最后意见后,又自行调取证据,且仅给其五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其未有充分时间调查、质证,因此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对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向当事人进行了出示,双方当事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在仲裁裁决书中予以载明。仲裁中未剥夺当事人调查取证及质证的权利,无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新协加油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无锡新协加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蒋逸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