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邦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阳凯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温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2862-1号
原告:嘉兴市阳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明日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61950853。
法定代表人:虞建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温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工业园区长海路110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135533000。
法定代表人:温聪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阳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温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阳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33元,由原告嘉兴市阳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明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