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五局(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中心路交汇处深圳湾1号T1写字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674X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16800612P。
法定代表人:*稳根。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008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73073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62533.13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1942826.13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008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9707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008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