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深圳实业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深圳实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中心路交汇处深圳湾1号T1写字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74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高科利大厦裙楼4C-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39X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村东四坊30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2373。
法定代表人:文晓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22号文蔚大厦二楼A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5947M。
法定代表人:邹东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深圳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剩余工程款本金人民币508509.81元及利息、鉴定费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汇付剩余工程款本金以及部分审计费等人民币1116419.13元。2018年6月4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汇付剩余案件受理费、审计费等共计人民币43333.33元。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审计费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扣划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89752.46元。2017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50万元。现本院依法将剩余款项人民币789752.4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5297.52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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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