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房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建五局深圳实业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对文蔚大厦进行整体验收,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涉案工程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中法房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对文蔚大厦进行整体验收,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涉案工程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但因申请执行人作为建设单位、被执行人作为施工单位,均未实际持有涉案工程的相关竣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无法正常进行,并非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进行验收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2015)深中法房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实验外贸公司(申请执行人)确认中建五局深圳公司(被执行人)已经将文蔚大厦全部结构、建筑、水电及电气等资料移交给了志信公司(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且其也通过起诉要求志信公司交付与文蔚大厦有关的图纸、合同、证件证书、结算资料等资料,……应当认定中建五局深圳公司已经将涉案工程的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给了实验外贸公司的实际合作方志信公司,因此,实验外贸公司要求中建五局深圳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未取得上述涉案工程的相关竣工资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确认上述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莹莹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杨雁楷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