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特13号
申请人:广东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李建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皓,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本燕。
申请人广东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申请人广东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广东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广东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广东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00元,可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凯
审 判 员  林士嵛
审 判 员  白剑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艳兰
书 记 员  李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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