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爱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爱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朗坤贸易有限公司、赵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0606号
原告:四川爱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林小区东华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翔,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朗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安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魏常清。
被告:赵之敏,男,汉族,1972年9月11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四川爱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朗坤贸易有限公司、赵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四川爱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爱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秋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