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三工镇兴隆预制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庙工村。
经营者:毕经国,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昌吉市三工镇兴隆预制厂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庙工村。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信中建材市场餐饮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89号孔雀大厦三楼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三工镇兴隆预制厂与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特14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8,950.00元(另含执行费484.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