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3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2)第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93,000.00元(执行费1,295.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