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733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15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像,男,1972年4月1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铭思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尚品国际商业广场5-1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L65B5J。
法定代表人:**像,系贵州铭思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铭思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关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段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