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5869号
原告: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富基大厦富基PAPK国际大厦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6310M。
法定代表人:吴清波,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青宝长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6GNK3Q。
原告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青宝长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王希希
书
记 员 刘尚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