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青宝长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5868号



原告: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富基大厦富基PAPK国际大厦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6310M。

法定代表人:吴清波,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青宝长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6GNK3Q。

原告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青宝长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机电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机电公司以科技公司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4元,由原告深圳市信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蔚莉



二 〇 二 〇 年 八 月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