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474号
原告:阿卜杜拉·***亚孜,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陇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友谊路东侧53栋2层71号(原53栋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MA77HK468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阿卜杜拉·***亚孜诉被告新疆陇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阿卜杜拉·***亚孜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拉·***亚孜以与被告新疆陇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已支付车辆租赁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杜拉·***亚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7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阿卜杜拉·***亚孜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