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1980年9月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192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37016.45元,定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80000元,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80000元,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77016.45元,前述款项直接打入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下关支行账户,账号:43×××82;二、如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支付1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计2427.5元,保全费1705元,合计4132.5元,由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 款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江苏邦固建筑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因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根据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3、经本院向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秦淮区不动产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 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本案金额共计248721元;2、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给付4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剩余款项58721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付清。至此,(2021)苏0192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3、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意解除对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4、如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江苏邦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原调解书就未履行款项申请恢复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不动产登记簿以及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债权、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享有本案权益的处置权。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