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城市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1646号
原告:项城市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0950438110。
法定代表人:王艳梅,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来,系项城市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583B193。
法定代表人:薛金平,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碧野,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GF71R。
法定代表人:祝清华,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项城市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中建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项城市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支付票据款200000元,余下220000元于2022年8月20日前付清,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城市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项城市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清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