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1152号
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3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3X9XLQ8M。
法定代表人:侯廷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心亮,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建业新城3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583B193。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7号楼2单元32层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GF71R。
法定代表人:祝清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习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生茂写字楼A403-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52UD55W。
法定代表人:李志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了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社区兆坤星悦荟1栋12层1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T2KP4H。
法定代表人:李宁宁,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襄垣县清风徐来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乡石峪村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140423MA0KR9R33T。
法定代表人:朱鹏阳,执行董事。
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中建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习酿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了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襄垣县清风徐来农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中建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习酿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了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襄垣县清风徐来农业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邹鹏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小兰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