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1802号
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怡景花园F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钱增泉,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泰州海建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29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29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海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业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窦***,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钱增泉、***、***、***、泰州海建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海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钱增泉、***、***、***、泰州海建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海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千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