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9798号
原告: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