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160号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花,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关村科技园**广场4号楼706-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8元,减半收取计3379元,由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 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