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160号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花,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关村科技园**广场4号楼706-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8元,减半收取计3379元,由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 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