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48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江,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523688X0。
负责人:范建江。
被告:水富城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MA6N84Q09Y。
法定代表人:晁宗荣,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水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工农东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3101514885XD。
负责人:刘毅炘。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水富城投建筑有限公司、水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计2446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元芬
审判员 廖 敏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