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旭坤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楚雄旭坤建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23民初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被告:楚雄旭坤建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52720647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原告***与被告楚雄旭坤建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起诉以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