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域空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域空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5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域空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B3栋5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天域空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天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天域公司承担总损失60%(总损失以1,288,385.63元为基数、1288385.63×0.6=773031.38)中70%的赔偿责任为541,121.97元(773031.38×70%),扣减天域公司已经支付的15,214.58元,仍应当承担525,907.39元;三、***承担773031.38中20%的赔偿责任为154,606.28元。四、**只须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77303.13元,扣减已经支付的39285.05元,即只需支付剩余的38018.08元,且天域公司应对此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均由***、***、***、***和天域公司、***连带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天域公司作为一家注册资金为1700万元、专业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其在没有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保证足够安全施工措施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承包,严重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天域公司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做为二包工头,其对选任的死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所雇请并为***提供劳务,**并不认识***,一审法院认定***、***共同为**提供劳务错误。***选人不当应该对该次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16时左右,发生在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故根据旧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天域公司应当对**的上述赔偿款38018.0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域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天域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天域公司系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拥有装修施工资质的深圳市锦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茂公司),锦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天域公司不存在任何选任上的过失,无需对本案承担责任。二、锦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天域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又自行雇佣***从事劳务工作,涉案事故系因锦茂公司、**、***、***等人多方过错而导致的,天域公司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三、即使原审法院认为天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系天域公司发包给锦茂公司,而认定天域公司系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个人,从而认定天域公司对**的赔偿责任在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责任划分比例也过高。 ***、***、***、***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天域公司上诉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天域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锦茂公司,天域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天域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个人,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天域公司应与**承担连带责任。 天域公司针对**上诉辩称,其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天域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33,882元。(具体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1,005,140元,丧葬费71,811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1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8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天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事项均已作出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21年11月22日16时左右,***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永发路16后之五十五汇通广场从事装修打墙工作时,从手脚架上摔下受伤。 二、受害人概况:事故发生后,***即先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6天,住院时间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8日。2021年11月28日,***医治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右侧额叶、左侧枕叶、左小脑半球脑挫伤并血肿形成;2、**部硬脑膜下并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3、中枢性呼吸衰竭;4、中枢性循环衰竭;5、右侧额部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6、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7、颅底骨折;8、创伤性颅内积气;9、左侧颞枕骨骨折;10、左侧顶枕部头皮血肿;11、肩部挫伤;12、双侧单纯性肾囊肿多发。***死亡时,55周岁。***(1935年10月17日出生)是死者***的母亲,***是死者***的配偶,***、***是死者***的儿子。***、***、***、***是死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生育三个子女。 三、***与**、***、天域公司之间的关系及责任承担问题。 ***、***、***、***主张及证据:天域公司接收一装修订单后将该装修订单分包给没有装修工程资质的**承包,**通过***认识***,便雇请***协助相关的劳务工作。2021年11月22日,***接受雇主**以及***的雇佣,从事装修相关的劳务活动。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人民调解签到表、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版。 **抗辩意见及证据:天域公司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将涉案工程的劳务(打墙)工程分包给***、***再聘请死者***提供帮工,且**要求***要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等做好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打墙施工,但***对此置之不理,***对该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事实。本次物业管理方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没有采取围蔽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准许施工,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该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证据: 序号 名称 证明内容 1 证人证言(**多) 证明**是深圳市天域空间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从天域公司承揽打墙的劳务、***雇请***打墙的事实 2 与***、天域公司范主管、死者***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天域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单价:打墙65元/平方、切砖60元、地面18元)、***雇请***具体施工以及天域范主管要求现场负责人**去物业办理相关证件的事实。 3 通话光碟 **与死者***的妻子***的通话记录进一步证明***是***所雇请的事实 4 现场安全帽照片 现场安全措施齐全的事实 5 **与**等四人的视频通话聊天记录 进一步证实**是天域公司现场负责人的事实 6 与物业管理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物业管理方违章作业、要求**购买两箱红酒才能准许施工的事实,物业管理方存在重大过错 7 装修申请表、高空作业安全承诺书、高处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均为深圳天域空间设计院有限公司、签名均为**。足以证明**是以天域公司的名义进行工作(构成表现代理),所有法律责任均应当由天域公司承担 ***抗辩意见及证据:***一直从事泥瓦匠职业,2021年11月份在花都汇通广场8、9楼为其他业主铺贴门槛石,有一天下班途中碰见**,**主动提出请***帮他干一楼打墙等活,还说打墙等活需要赶工期,要***再找个人一起干。***就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以前一起干活的***,***同意一起帮**干活,劳动报酬二人平分。证据:无证据。 天域公司抗辩意见及证据:天域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追***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是锦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100%股权的股东,**找包工头***,***再雇佣***。在本案事故后,***、***、***、***事实上知晓并追认了锦茂公司的身份,***、***、***、***在2021年11月30日签署了收款收据,收据中明确载明了锦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包工头***,并非天域公司找**或***。天域公司发包给锦茂公司无过错,锦茂公司发包给其他包工头,再发包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也应承担责任。证据: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1 深圳市锦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证明**为锦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锦茂公司可以从事室内装饰工程与铝合金门窗的安装等,此在营业范围可显示。天域公司是将装修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本案应当追***公司作为当事人。 2 深圳市锦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证明**为锦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锦茂公司100%股权,锦茂公司具有室内外工程资质。 3 银行回单(天域支付给锦茂的工程预付款) 天域公司是将装修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本案应当追***公司作为当事人。将工程预付款72,000元支付至锦茂公司,是公对公方式,不是支付给**。天域公司系与锦茂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将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并非发包给**个人。锦茂公司在未告知天域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个人,而***又自行雇佣***一事天域公司并不知晓,此与天域公司无关,是锦茂公司与包工头***的行为,天域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4 代垫医疗费收据 证明***、***曾在《收据》上签字,明确***为茂锦公司以及***的工人,知晓、追认是锦茂公司找了包工头***,而非天域公司找的包工头***。本案是锦茂公司在未告知天域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找了包工头***后,***个人雇佣了***。 5 微信聊天记录 天域公司是与锦茂公司进行联系,**是锦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在本案工程也是天域公司发包给锦茂公司。锦茂公司找的包工头***,包工头再找的工人,此与天域公司无关。 6 《龙华群团工作部室内装修施工合同》、《龙华群团工作部室内装修报价清单》、《搭建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廉洁合作协议》、银行回单 证明天域公司是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进行施工,从未将工程发包给**本人。锦茂公司是专业的装修公司,能从事营业执照的内容。合同是天域公司与锦茂公司签订,银行转账也是天域公司转账给锦茂公司。天域公司是合法经营,不存在“雇佣包工头**”的说法。锦茂公司自己找了包工头***,***再聘用***,天域公司完全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应当追***公司作为当事人。 7 《施工合同书》、《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主材确认表)》、《搭建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廉洁合作协议》、《工程量变更补充协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党建基地装饰工程-后期增加》、银行回单 证明天域公司是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进行施工,从未将工程发包给**本人。锦茂公司是专业的装修公司,能从事营业执照的内容。合同是天域公司与锦茂公司签订,银行转账也是天域公司转账给锦茂公司。天域公司是合法经营,不存在“雇佣包工头**”的说法。锦茂公司自己找了包工头***,***再聘用***,天域公司完全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应当追***公司作为当事人。 8 《施工合同书》、《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一装修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前海基金小镇42栋405办公室改造装修清单工程费用汇总表》、《工程量变更补充协议》、《前海基金小镇42栋405办公室改造装修清单工程费用汇总表》、银行回单 证明天域公司是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进行施工,从未将工程发包给**本人。锦茂公司是专业的装修公司,能从事营业执照的内容。合同是天域公司与锦茂公司签订,银行转账也是天域公司转账给锦茂公司。天域公司是合法经营,不存在“雇佣包工头**”的说法。锦茂公司自己找了包工头***,***再聘用***,天域公司完全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应当追***公司作为当事人。 9 《长沙机场党群活动中心施工合同书》、《长沙机场党群活动中心制作清单》、《工程量变更补充协议》、《长沙机场党群活动中心制作清单》、银行回单 证明天域公司是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进行施工,从未将工程发包给**本人。锦茂公司是专业的装修公司,能从事营业执照的内容。合同是天域公司与锦茂公司签订,银行转账也是天域公司转账给锦茂公司。天域公司是合法经营,不存在“雇佣包工头**”的说法。锦茂公司自己找了包工头***,***再聘用***,天域公司完全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应当追***公司作为当事人。 10 《施工合同书》、《工程质量保修书》、《装修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供应商告知书》、《工程量变更补充协议》、《***机器人展厅增项报价单》、银行回单 证明天域公司是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进行施工,从未将工程发包给**本人。锦茂公司是专业的装修公司,能从事营业执照的内容。合同是天域公司与锦茂公司签订,银行转账也是天域公司转账给锦茂公司。天域公司是合法经营,不存在“雇佣包工头**”的说法。锦茂公司自己找了包工头***,***再聘用***,天域公司完全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应当追***公司作为当事人。 四、一审法院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秀全派出所调取了本案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及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已发表质证意见。 五、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没有向***、***、***、***支付过赔偿款。**主张其已向***、***、***、***支付死者医疗费39,289.05元,***、***、***、***对此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天域公司主张其公司已向***、***、***、***支付72,000元,该款转给锦茂公司,***公司处理***的相关事宜,其公司另外向***、***、***、***支付医疗费15,214.58元。***、***、***、***提出天域公司支付给**的72,000元是工程款,***、***、***、***没有收到该款项,且天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72,000元系支付给***、***、***、***,一审法院对天域公司提出该72,000元为垫付款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可天域公司支付***医疗费15,214.58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信。 六、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产生急诊及住院医疗费54,503.63元。 七、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20年为50,257元/年×20年=1,005,140元。 八、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143,622元/年计算6个月为71,811元。 九、护理费,按照150元/天计算6天为900元。 十、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6天为180元。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55,851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案情及事故责任,一审法院依法酌定为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天域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及证据,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如下:一、天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秀全派出所及**提供的装修申请表,天域公司系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天域公司申请追***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抗辩其是天域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并分包部分工程给***,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雇请***进行打墙工作,***叫上***一起到工程现场进行施工,***、***实质为**提供劳务。三、**主**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违章作业,应对***、***、***、***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其申请追加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因**、天域公司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之间的施工管理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一并处理,故一审法院对**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作为***的雇主对施工活动承担管理、指挥、安排并保障安全等义务,故其对此次事故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正常成年人,其在作业时未能注意作业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其对自身受伤一事存在一定疏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证据,一审法院依法酌定**承担60%的赔偿责任,***自负40%的责任。**系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的个人,故天域公司在选任上存在过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天域公司对**的赔偿责任在40%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的上述第六至十二项损失共计1,288,385.63元,应由**承担60%赔偿责任为773,031.38元,扣减**已支付39,289.05元,**尚应向***、***、***、***支付733,742.33元。天域公司对此承担40%的补充清偿责任,即对其中的309,212.56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由于天域公司已为***、***、***、***支付15,214.58元,故天域公司对其中的293,997.98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733,742.33元;二、天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前述赔偿金额在293,997.98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904.94元,由**承担9542.97元,由***、***、***、***承担6361.97元。 二审中,当事人无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天域公司、***、**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天域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的比例及范围。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天域公司、***、**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经审查,天域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锦茂公司,一审法院对天域公司主张其将涉案工程发***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结合各方在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秀全派出所的陈述及**提供的装修申请表,一审法院认定天域公司系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雇请***进行打墙工作,***叫上***一起到工程现场进行施工,故一审认定***、***一起为**提供劳务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作为***的雇主对施工活动承担管理、指挥、安排并保障安全等义务,故其对此次事故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正常成年人,其在作业时未能注意作业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其对自身受伤一事存在一定疏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系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的个人,故天域公司在选任上存在过失。为此结合本案案情及证据,一审法院依法酌定**承担60%的赔偿责任、***自负40%的责任、天域公司对**的赔偿责任在40%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合理合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各项损失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为2022年,故一审法院适用2022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天域公司主张应按2021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除天域公司的上述意见以外,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一审法院核算损失共计1,288,385.63元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以及扣除**、天域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得出**还需支付733,742.33元、天域公司就前述赔偿金额在293,997.98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天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67元,由**负担10757元,深圳市天域空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57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