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方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505号 原告:***,女,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北路**(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815498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全,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湘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270928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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