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505号
原告:***,女,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北路**(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815498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全,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湘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270928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