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1783号
原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270928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冈市安达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CNCW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安达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36元,减半收取15018元,由原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