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财保11号
申请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湘口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1日,***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48483.9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四五、***以登记在张四五名下位于江汉区新华下路5号天润北湖假日4栋701号(房屋所有权证:江2007003289,建筑面积:153.55平方米)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48483.9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张四五名下位于江汉区新华下路5号天润北湖假日4栋701号(房屋所有权证:江2007003289,建筑面积:153.55平方米)房屋。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