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为九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2285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为九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十里墩乡茂华别墅湾B区一层6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融城绿景小区A01幢商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为九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鑫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皖0225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一、对被申请人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价值在人民币6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和期限进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三、查封担保财产**所有的轿车和***所有的轿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鑫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价值在人民币65万元范围内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担保财产**所有的轿车和***所有的轿车各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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