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为九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2***5-2号
申请人:无为九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为九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鑫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鑫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晟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等财产在65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九鑫公司以**所有轿车和***所有的轿车各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芜湖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价值在人民币6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和期限进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三、查封担保财产**所有的轿车和***所有的轿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无为九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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