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02民初2305之四号
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1712.5元,由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