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824民初128号
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侯创业,系总经理。
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其早于2021年11月25日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工程质量以及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该案正处于鉴定阶段,案号为(2021)晋0824民诉前鉴235号,由于本案诉请和被告诉请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及相同事实,要求中止本案审理,并将本案合并至其提起的诉讼案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诉请与本院(2021)晋0824民诉前鉴235号案件有直接关联,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