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02民初1762号
申请人: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872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214081004802021000001号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872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为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