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02民初57号
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盼,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炜翔,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东梁村居民,系被告***丈夫。
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柴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