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恢147号
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剑州中学校:
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剑州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仲裁委员会(2021)广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本案到案案款支付给案外人,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6603.00元(含执行费),案款已按和解协议发放给案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1)广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