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狮泉下路1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0599T。
法定代表人:黄小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中,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剑州中学校,住所地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河东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21451300125W。
法定代表人:张常青,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该校办公室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剑州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广元仲裁委员会(2021)广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剑州中学校支付工程款331727.00元及利息3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仲裁费83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剑州中学校与申请执行人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23执1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