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崇龛镇狮泉下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中,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剑州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常青,校长。
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剑州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广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剑州中学校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因四川省剑州中学校住所地在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和节约执行成本,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广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由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伟
审判员 党群
审判员 苟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