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008号
原告:***,男,194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兴平,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狮泉下路1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0599T。
法定代表人:黄小轩,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韦杙
书 记 员 刘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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