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茂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裕茂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诺休唏售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92民初685号
原告:四川裕茂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96HU4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诺休唏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新村河边街10号2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NMM7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凯,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裕茂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诺休唏售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2020年5月12日上午9:10分,原告四川裕茂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9元,由原告四川裕茂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