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96HU49T。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诺休唏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NMM729。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
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诺休唏售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9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诺休唏售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诺休唏售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