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智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智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定安峻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91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智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定安峻科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智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定安峻科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民终5210号民事判决,判决定安峻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洛阳智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欠款4630747.15元,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智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定安峻科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定安峻科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的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391执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雨
执行员***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