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3民初512号
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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