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和坤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4财保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宜城市大雁工业园区雷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中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宜城市前进路格林花苑。
法定代表人:王虎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坤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阿某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鄂0684财保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阿某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城中华大道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8×××88)存款35万元。2019年12月24日,阿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冻结措施,案外人董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城市前进路商品房为阿某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阿某公司为确保其公司账户正常使用,申请本院解除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城中华大道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8×××88)存款35万元的冻结措施。
二、查封案外人董正红提供担保的位于宜城市前进路商品房,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8)宜城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