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和坤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4财保29号
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宜城市前进路格林花苑。
法定代表人:王虎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宜城市大雁工业园区雷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中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阿某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账户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案外人邓将黎自愿用其在中国银行宜城支行10万元的定期存款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城中华大道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8×××88)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邓将黎在中国银行宜城支行个人定期存单(账号57×××59)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