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佳顺捷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1548号
原告: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佳顺捷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施坡村一组111号。
经营者:蒋光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建,谷城县盛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大雁工业园雷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梦君。
原告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佳顺捷建筑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佳顺捷租赁站)诉被告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泰克天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佳顺捷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21年4月15日租赁费58558.68元、维修费15658元、堆码费2700元,合计76916.68元,并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3米立杆84根、0.9米横杆3868根为基数参照合同约定单价支付物资占用费至归还物资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租赁原告所有的价值100802元的3米立杆84根、0.9米横杆3868根或100802元的现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施工需要,2018年10月22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碗扣、扣件等物资,租赁时间从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将所租赁的物资交付给被告。2021年4月15日,经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租赁费58558.68元、维修费5658元、堆码费2700元,合计76916.68元,未还3米立杆84根、0.9米横杆3868根。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经多次协商无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佳顺捷租赁站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泰克天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佳顺捷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佳顺捷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佳顺捷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心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