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前进路格林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13WBX0。
法定代表人:王虎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UMTE43。
法定代表人:李中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68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05430元及利息(利息以3054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开始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10元,由被告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向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4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210元,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同意由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10000元后,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之间(2020)鄂068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下余货款640元及利息。二、案外人黄海、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同意,由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之前向黄海支付310000元货款后,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之间(2020)鄂068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同时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黄海支付310000元后,扣减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应向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债务),同时扣减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欠黄海的债务。三、上述协议,案外人黄海、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和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如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黄海支付货款,则恢复本院(2020)鄂068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68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