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怀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费县。
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审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04号A座。
原审被告:北京晶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20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晶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5民初5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河北省怀安县,费县法院管辖本案的理由是***户籍地为费县,***从2018年到现在一直在***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费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理由与法律依据不足,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查明事实,依法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户籍地为费县,故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