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1398号 原告: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5#楼4层25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尚东国际B栋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洛江科技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拟与泉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解决案涉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泉州市万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