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代华城科技广场**楼**1601-1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飚,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东涧**东水新村**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宏泰兴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湖心街东段******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人民日报泉州海内外记者联谊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泉州海内外记者联谊中心大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宇公司)、***成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宏泰兴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兴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人民日报泉州海内外记者联谊中心(以下简称人民日报泉州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闽宇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程序违法,未向闽宇公司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及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闽宇公司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和扣划款项后,才知道本案。二、***、***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二审判决以***、***是泉州豪士源养生会所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及事故发生时***、***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有权占有案涉建筑物为由,认定***、***主体适格错误。三、二审判决认定租金损失依据的(2018)闽05民终4311号民事判决,已在该案再审程序中,因再审法院作出(2019)闽民再397号民事调解书而被撤销。四、案涉主建筑基本未受事故影响,停业损失也非事故导致,二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缺乏证据证明。五、案涉《***定意见书》和《资产评估报告》未经当事人质证。六、二审判决依据中铁公司和宏泰兴公司之间的约定,认定宏泰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七、二审判决引用调查报告认定闽宇公司“管理不到位,进行开挖土方时开挖分层厚度过大”错误,闽宇公司不存在侵权或过错行为。
泉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租金损失的(2018)闽05民终4311号民事判决已因该案进入再审程序而中止执行,存在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二、二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损失依据的是《***定意见书》,但现场勘验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六年,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发生时损失的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勘察与事故发生间隔六年,评估对象状况发生变化,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三、《***定意见书》和《资产评估报告》未经当事人质证,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宏泰兴公司系案涉工程建设单位,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人民日报泉州中心在事故发生后阻挠回填,导致损失扩大,二审法院未将其列为被告错误。五、案涉事故由开挖土方的施工单位引发,泉成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六、***、***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中铁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租金损失的(2018)闽05民终4311号民事判决已因该案进入再审程序而中止执行,存在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二、二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损失依据的是《***定意见书》,但该意见书现场勘验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六年,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发生时损失的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勘察与事故发生间隔六年,评估对象状况发生变化,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三、案涉租赁物租期拖延系***等人个人原因,与中铁公司无关,相关损失应由***等人自行承担。四、《***定意见书》和《资产评估报告》未经当事人质证。五、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认定宏泰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中铁公司仅是承包人,且事故发生时已完成承包施工内容,二审判决中铁公司承担建筑物坍塌造成的主要损失有失公允;人民日报泉州中心在事故发生后阻挠回填,导致损失扩大,二审法院未将其列为被告错误。
华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租金损失的(2018)闽05民终4311号民事判决已因该案进入再审程序而中止执行。二、二审判决认为华源公司无故拒不参加诉讼与事实不符,其未向华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华源公司无法参加诉讼。三、华源公司代表业主履行监理权利,二审判决免除了业主责任,也应相应免除华源公司责任。四、华源公司在案涉工程中不存在未履职情形。即便华源公司应承担责任,也应按照项目条款执行,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提交意见称,闽宇公司、泉成公司、中铁公司、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一、***等人主体适格。案涉会所由***等人开办,***等人是泉州豪士源养生会所有限公司发起人,有权共同提起诉讼;***等人基于租赁关系对案涉建筑物正当占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一审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审法院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会同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机构是以经现场查勘核对后的委托鉴定项目清单的数量为基数进行鉴定,并非以***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还就鉴定意见向当事人征求了意见。三、闽宇公司、泉成公司、中铁公司、华源公司认为***等人未及时腾空租赁物,导致租金损失的扩大缺乏事实依据。在未鉴定、案件未审结情况下,***等人客观上不能移交租赁物。因案件鉴定需要,租赁物内物品被查封,***等人无法处理物品并将租赁物返还人民日报泉州中心。四、租赁物主楼因基坑坍塌受损,临时建筑是***等人所建,作为权利人,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本案不存在据以作出二审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问题。六、二审法院向闽宇公司、华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该地址也是闽宇公司、华源公司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
人民日报泉州中心提交意见称,闽宇公司、泉成公司、中铁公司、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一、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主体明确。***等人为案涉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客观存在。闽宇公司、泉成公司、中铁公司、华源公司所称人民日报泉州中心在土方回填中存在阻挠施工情形,无事实依据。二、人民日报泉州中心作为受损建筑物所有权人,是受害者,其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为避免损失扩大,人民日报泉州中心已积极采取措施止损,现已通过诉讼收回租赁物并自行修复。租金及占用费等损失已由法院判决,经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主持调解分期付款,如未按分期付款约定履行,仍按原判决内容履行。现***等人已部分履行了分期付款义务。三、二审判决对***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损失数额认定问题及责任分担问题、鉴定程序问题的处理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向闽宇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邮寄诉讼文书,但未投妥,故一审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本案二审过程中,二审法院向闽宇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邮寄诉讼文书,亦未投妥,但二审法院未进行公告送达,亦未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