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帝一加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9执恢37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帝一加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4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42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金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76,314.93元(其中案款173807.93和执行费2,507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浩
书  记  员   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