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执2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徐赪。
被执行人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2022)鄂011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63,96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主动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含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及保险机构等发出多次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位于东西湖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大额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财产控制(处置)情况:
1、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冻结了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个,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2、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西湖区,位于东西湖区,位于东西湖区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查封期限三年。反馈:轮候查封;
四、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债权得到实现前,可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但应根据财产的种类,于每次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强制措施被解除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22)鄂011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游 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