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2民初1029号 原告: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男,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监理公司)与被告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通宇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汉通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6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63万元为基数,自竣工验收之日即2021年3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开发的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期限自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4日,酬金为1,020,000元,每季度末支付监理酬金100,000元,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结清尾款,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2020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监理服务费650,000元,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元,项目预验收前一次性支付600,000元。现项目已于2021年3月19日竣工验收,但被告仅于2021年1月25日支付20,000元,至今差欠63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武汉通宇公司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武汉通宇公司承认原告湖北监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湖北监理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湖北监理公司系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公司,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湖北监理公司已依约提供了监理服务,案涉项目1#、2#、3#楼及地下室工程均在2021年3月19日前完成了竣工验收,且已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建设局进行了备案,被告武汉通宇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逾期未清偿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湖北监理公司要求被告武汉通宇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用63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湖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6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4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